【一哥有话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城市道路开始兴起规划实行“二轮车道”,将原有的“非机动车道”改名换姓叫做“二轮车道”。说白了,就是剥夺摩托车的机动车道路权,叫摩托车给日益拥堵的汽车让道,要是不让道就处罚你。问题是就像赣州摩友“散步而已”说的,处罚摩托车不走“二轮车道”(非机动车道)是用上位法为依据,处罚完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合法驾驶行为!您说这尴尬不尴尬?
这一点,就连赣州市人大在调研“二轮车道”时也委婉指出要“争取各级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指导和认可”(后附调研全文)。此外且不说地方交管部门怎样认为,就是不少汽车们也觉得马路就是给专门他汽车修的,摩托车走机动车道就是来占汽车便宜的。而汽车占用非机动车道,欺负起非机动车也是理直气壮的。国人何时才能做到不是只有自己吃亏时才想起世上还有公平二字,而是自己是强者时还能让沉默的弱者感到有公平?
还是继续说“而二轮车道”吧,赣州摩友“散步而已”为致力于赣州摩托骑行环境的改善,付出了很多努力(完整全面报道他对赣州解禁的贡献,一直是我被耽搁的一个未了心愿)。对于赣州实行的,同时也是山东、广西一些地方实行的“二轮车道”管理及处罚,以及撰写这篇手册的想法,他是这样介绍的:我们江西赣州下面的县市交警开始执行“二轮车道”处罚了,之前是在中心城区执行,被我们摩友怼回去了。
现在下面县市又开始宣传“二轮车道”了。而且下面县的摩友还收到了罚单,所以我写了这篇应知应会手册,是想从法理上对设置二轮车道不合法做了全面分析,提出了现场应对办法。
我想给当地摩友普法,知道怎么去应对“二轮车道”现场处罚。这样的话,能在执法现场怼回去,成本是最小的,毕竟大多数摩友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走复议或诉讼。
摩友在执法现场通过陈诉和申辩,能免开罚单,就是成效。我的目的就是让摩友明白设置“二轮车道”是不合法的,然后知道碰到现场执法怎么办,合理避免不合法的罚单。
骑士应对“二轮车道”处罚
应知应会手册
(赣州版)
作者:赣州摩友“散步而已”
自2018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并正式实施以来,越来越多赣州当地摩友骑摩托车在城区机动车道内右侧正常行驶时,遇到当地交管部门依据赣州地方性法规以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内行驶为由,作出罚款100元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
本手册在遵循法律效力位阶原则的前提下,不针对任何执法单位、群体或个人,仅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对摩托车行驶规定进行全面读解,特别对赣州的「设市区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进行法理分析,并悉知公安部“部门规章”对交管执法流程和行为规范。使广大摩友学法、懂法,理性遵照交通法律法规合法骑车。
没有耐心仔细读完全文的摩友,可以只了解红色文字的纲要提炼部分。
一、摩托车上路行驶相关法律法规读解
我们摩友作为城市交通的参与者,需要先详细了解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对摩托车行驶的要求。
上至法律、行政法规,下到省市立法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涉及摩托车在赣州城区行驶的规定或要求主要有四部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赣州地方立法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1. 上位法对摩托车行驶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摘要
在上述四部法律法规中,《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三部法律法规相对《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来说属于上位法,这三部上位法对摩托车的行驶规定均为一致,规定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具体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属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道交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省略号部分为与摩托车行驶规定无关的法条内容,下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属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据属性:地方性法规「省级」,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按上述法律法规分析,得出以下认识:
(1)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上位法,道路分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种(并无“二轮车道”概念);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二轮车”概念)。
(2)在具备分道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必须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根据行驶或运动速度不同的特点,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分道通行,这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3)摩托车属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且在允许时速内超车时,可以借用左侧快速车道超车。
2.《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对摩托车行驶规定摘要
赣州的地方性法规对摩托车行驶要求与上位法完全不一样,主要是“创新”的将非机动车道直接改为“二轮车道”,要求摩托车在二轮车道内行驶。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轮车道”的具体性质和要求: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属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由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简称《赣州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摩托车不按照指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的车道。”
从《赣州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二轮车道”要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并不是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专用车道,它既不是机动车专用车道,也不是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实际上是除了汽车道以外,含括了所有其它车辆混行的车道:部分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非标车辆(超标燃油车、电动车)、所有非机动车(自行车、人力车),这跟上位法要求的不一致。
《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对摩托车行驶要求理解:
(1)在市区内已具备分道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划设“二轮车道”。
(2)设立“二轮车道”后,取消了上位法明确规定具备分道通行条件下,必须设立的“非机动车道”。
(3)“二轮车道”的通行要求,实质上是在已经具备分道通行条件的道路上,仍要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车道混行,违悖了上位法要求。
二、设立“二轮车道”及相关罚则等法理分析
通过分别对四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摩托车行驶要求的比较,赣州“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要求截然相反,上位法要求摩托车必须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而《赣州道路通行规定》不允许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要求在所谓的“二轮车道”内行驶。
那么问题就来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有冲突抵触时,应该如何遵法守法骑车呢?下面我们对法律效力位阶遵循原则进行读解。
1.法律效力位阶遵循原则法条摘要
所谓法律效力位阶遵循原则,是指按照法律效力的从高到低的排序,也就是明确各种法律法规效力从高到低等级,遵循法律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依据属性: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立法原则和法律效力读解:
(1)地方立法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补充和细化,立法原则必须遵照上位法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不得超出立法内容授权范围;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确应遵循原则的事务或内容,地方立法则不存在“创新”之说,若有抵触或越权可视为无效。
(2)《赣州道路通行规定》虽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设置“二轮车道”及相关内容并没有立法内容层面的授权依据,且与《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等上位法相抵触,违反上位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通行的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3)上述法律法规效力位阶排序依次为:基本法《立法法》>法律《道交法》>行政法规《道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赣州市道路通行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2.执行“二轮车道”相关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要求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属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赣州道路通行规定》设立“二轮车道”不合法:
(1)《赣州道路通行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二轮车道”通行要求无效。
(2)“二轮车道”通行要求条款涉嫌强迫和指使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
(3)摩托车未在“二轮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方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摩托车行驶正确行驶车道详见以下示意图:
三、“二轮车道”交管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论证
我们在说法条、讲法理的同时还有一个发现,当地交管部门现阶段制作的摩托车违反“二轮车道”处罚决定书与所谓的现场“违法行为”还存在与现场事实不符和自相矛盾的错误。为此专门找来一张交管部门对摩托车不走“二轮车道”《交管处罚决定书》作为案例,详细分析一下。
1.《交管处罚决定书》内容原文摘录
2.违法认定和处罚依据均存在逻辑错误
我们发现《交管处罚决定书》只字不提违反“二轮车道”通行要求,仍然使用上位法来进行处罚。摩友们注意一下罚单中“违法行为认定”部分的文字描述,我们在前面已经了解《道交法》对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定,即:“在具备分道行驶条件的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所以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交通管理上位法的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然后再看原文摘录的“违法处罚依据”,这就更矛盾了,在《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都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摩托车应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既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符合上位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要求,那么罚单所载的上位法均不能作为“二轮车道”行驶规定处罚依据。
我们摩友们看到这里可能觉得有些奇怪:依法制作《交管处罚决定书》是很严谨的事,竟然用上位法为依据,处罚完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合法驾驶行为,为什么在《交管处罚决定书》中会出现如此矛盾的低级错误?难道不能把《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单独作为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行驶的处罚依据吗?答案是:不能!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和法律对立法内容的授权完全是两个概念,设置“二轮车道”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的授权。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明确: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的授权,立法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对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内行驶实施行政处罚,已涉及减损公民(摩托车驾驶人)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另外,依法制作《交管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被处罚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代码)、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等信息,而在公安部对机动车和行人参与交通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制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里面,并无关于赣州地方性法规设立“二轮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所以这也印证了赣州地方性法规设立“二轮车道”相关要求没有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授权。
以上情况分析得出结论:
(1)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2)该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违法认定不成立,行政执法和处罚依据均为无效。
四、在“二轮车道”执法现场该如何应对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清楚了法律法规对摩托车上路行驶要求、法律效力位阶应遵循的原则和设置“二轮车道”和执行相关处罚的问题所在,那么在骑车时遇到交管部门对“二轮车道”的执法现场该怎么处理?要注意规避哪些问题?看一下公安部颁发的交管执法规范。
1.交管部门执勤执法流程、行为的业务规范
公安部在2008年制定颁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为目前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在执勤和执法中必须遵照的流程及行为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效力等同「省级」“地方性法规”。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依据属性:部门规章「部级」,简称《交警执法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这里我们要注意其中有几个环节很重要:第一是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第二是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是在查处交通违法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应在查处路段的在来车方向设置相关分流或避让标志、不得站到来车方向的车道上拦截车辆等。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2.执法现场应对策略
(1)我们摩友应主动配合现场执法,按要求安全停车并及时靠停车辆,主动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备查。
(2)认真听取执法人员指出其认定我们违法行为的理由和依据。
(3)利用好执法人员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陈述和申辩环节,运用自己对交通法律法规和交管执法规范的理解,指出现场执法中不规范和不合法的问题,明确处罚摩托车不走“二轮车道”属于违法和违规执法。
(4)重点对设置“二轮车道”不合法的性质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内容附后)。
(5)如执法人员在听取我们摩友的陈述和申辩后,依然决定作出交通违法处罚,请摩友务必要求执法人员制作的罚单按照赣州地方交规的“二轮车道”规定作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依据,不得混淆现场事实情况而引用上位法作为处罚依据。
(6)待执法人员制作打印出罚单后,在罚单空白处注明“与事实不符”或“事实有争议”,再按要求在罚单上签名。
(7)同时在配合并不妨碍现场执法的情况下,如条件允许,利用手机或行车记录仪,对现场执法进行全过程录像取证(行政执法应接受社会民众监督,此行为不违法),为事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维权方式收集证据资料。
特别是上述第(5)点,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没有违反上位法对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制作的罚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载明违反“二轮车道”通行要求,依据《赣州道路通行规定》进行处罚。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分析,因为上位法并未授权《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关于“二轮车道”的行政处罚,所以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里没有此项处罚依据,执法人员是不可能开出以“二轮车道”为处罚依据的罚单。
3.现场口头陈述与申辩内容:
(1)按《立法法》《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等上位法,设置“二轮车道”不符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的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且没有法律层面的授权依据,这种处罚决定是违法行政行为。
(2)作为执法者,明知设立“二轮车道”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内容,仍不顾法律位阶遵循原则、不顾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仍然有选择性的执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轮车道”要求,涉嫌有失公正公平的选择性执法。
(3)这种现场执法行为,无论从执法依据,还是执法安全防护,都违反了公安部(公通字﹝2008﹞58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属违规执法。
以上就是《赣州摩友应对“二轮车道”处罚应知应会手册(一)》的全部内容。后期将继续推出《“二轮车道”处罚应知应会手册(二)》,对赣州当地摩友受到“二轮车道”处罚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诉法救济途径的维权要领进行详细讲解。同时,也恳请广大摩友,上路骑行务必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和符合上位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务必做好有效防护,控制右手,不超速、不扰民;务必自觉、自律规范行为,维护咱们摩友团体应有的良好社会形象!
附:赣州市人大专题调研二轮车道设置及管理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市二轮车道设置及管理工作,调研解决《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施行以来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4月10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明率调研组,深入中心城区路面一线,专题研究解决二轮车道设置及管理工作。随后,调研组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座谈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法制委、法工委以及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朱桂林等参加调研活动和座谈交流。
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钨都大道客家大道路口、红旗大道红环路路口、文明大道黄屋坪路口等地实地查看二轮车道的设置及应用情况,随后与会人员到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调阅中心城区交通图,查看中心城区实时交通流量,了解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及运用情况。
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后,调研组指出,《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就二轮车交通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好的工作效果,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可。当前,新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实践和法制共同论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规。
调研组要求,一是要坚持好的做法。从实际情况看,二轮车道的设置,对疏堵保畅、交通安全都具有积极作用,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是城市交通管理的有益探索。对此类能够对长期管理产生积极影响的措施,务必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确保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要坚持依法管理。二轮车道的管理要坚持在《管理规定》和《道交法》的前提下执行,同时市人大也将和省人大、全国人大积极沟通,争取各级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指导和认可。
三是要坚持科学执法。要加大《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法规的知晓认同,使之更加理解、支持法规的执行落实。要规范二轮车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并根据道路条件合理设置二轮车道,提升我市二轮车道划设的科学性,让市民在二轮车道行驶更安全、更畅通。
座谈会上,朱桂林介绍了二轮车道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并就加强部门合力、健全维护机制以及科学设置二轮车道等工作提出了意见。与会人员围绕二轮车道设置的法律问题及实际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形成了思想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