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历史学家杨奎松回忆说:1986年听到瑞典时任首相帕尔梅在街上行走时被刺身亡的消息时,相当吃惊。正是从当时的报道和随后相关的考察报告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印象中的“资本主义”政府。除了国王、首相配备警卫人员,大臣们皆没有。他们上班是官员,下班就是平民,有的上下班还骑自行车来往。瑞典的官员们即使公务出行,也没有前呼后拥警车开道那一套,他们没有任何特殊之处。
相比较而言,我们在建立职务等级制度之初,就比照官阶设定了相应待遇。这种不同级别的干部在工资以外的待遇和享受标准,极为细致复杂。
几级以上可以配厨师、勤务、警卫,几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几级以上可以享受何种级别的医疗和疗养,包括对不同级别的干部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公务汽车便是这一整套标准的一部分。
《纵横》2010年第4期刊登了对赵庆云同志的访谈(1984~1990年担任国务院办公厅行政司司长):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进口了一批苏联轿车,配给高级干部。当时,一般只有元帅才配吉斯。上将和中将是配吉姆,但是在颜色上有区分,上将用的是灰色的吉姆,中将则是黑色的吉姆,以示区别。少将的配车一般是伏尔加;当时还有一些战争时期缴获的美国车,主要有福特、别克、雪佛兰,数量不多,配给了一些高级干部。后来,地师级以上单位开始配备轿车,华沙车也在首批配备之列。
吉姆轿车
中南海国务院车辆配置情况是较一般的,在首长专车队和公务车队的车辆中,首长的车相应配备得好一些。国办机关严格执行中办、国办的配车决定,在秘书长中除正部级配备专车外,其他的副秘书长都是保证用车。
当时,我们的车况很不好,司机讲:“汽车是六O的”,就是说,用的是20世纪60年代苏联的伏尔加轿车和20世纪70年代日本生产的达特桑轿车,当时,这两种车型已经属于落后淘汰型,已经行驶了近20万公里。一些领导同志就是坐着这些车处理公务参加活动,走到哪里,都要“靠边去停”。
面对车辆型号老、车况差的情况,我们主要靠司机同志的精心保养和熟练的驾驶技术,来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不少老司机为了保证首长和机关工作用车,千方百计,精心保养,在他们的努力下,行车安全得到了保证,他们驾驶的汽车,已跑了上百万公里。车辆虽旧,但是他们做到了不出故障,保障了行车安全。
直到1987年,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发展情况提出,凡是车况不好的车都应该及时报废、更新。我们才请示领导,换了10辆车,初步改善了车辆的状况。
到了上世纪70年代,正省级干部大多乘坐伏尔加牌轿车,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坐的是上海牌轿车,而“红旗”属于中央正部级以上领导乘坐的专车。有人回忆,“当时进口车比较少,行里的专车是一辆奔驰200,其他的小轿车以伏尔加和上海牌轿车为主,总共有十多辆,包括丰田面包车,主要保证各司局公务用车。”
民间曾流传这样的段子:大队书记蹬、蹬、蹬(指拖拉机),公社书记130(卡车),县委书记帆布篷(吉普车),地委书记两头平(上海牌轿车)。
上海牌轿车
1978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汽车分配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小汽车分配必须保证重点,尽先安排生产、旅游用车、专用车辆、城市营业用车,压缩一般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供应渠道分配车辆,各部门只限于向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分配车辆,不得向地方所属单位供车。严禁在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外自行买卖小汽车,汽车厂不准擅自开展来料加工(其实就是以材料换汽车),禁止用计划外小汽车交换其它物资。
这个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公务用车标准,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后实行,各部门要参照地方标准分配公务车。适当的时候,将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二
1979年9月,《新闻联播》播出《王府井百货大楼停车场见闻》,报道指出了一些领导家属公车私用办私事,成为特权阶层,这是央视《新闻联播》的第一条批评报道。新闻播出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甚至惊动了中南海。
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在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上作了《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今天我想对我们高级干部讲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
“现在,广大群众最为关切的有三大问题:一个是物价涨,一个是干部特殊化,还有一个是房子紧张。人民群众(包括党员、干部)普遍地对特殊化现象(包括走后门)不满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问题闹事。……我们脱离群众,干部特殊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脱离群众。我们的同志如果对个人的、家庭的利益关心得太多了,就没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关心群众了,顶多只能在形式上搞一些不能不办一办的事情。现在有少数人就是做官当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像话!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过去我们一个党委书记,比如一个县委书记、一个公社党委书记,有现在这么大的权力吗?没有啊!现在有极少数人拿着这个权力侵占群众利益,搞生活特殊化,甚至横行霸道,为非作歹,还好像是理所当然。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上面的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没有讲话的权利,人们会问,你们自己怎样呢?”
“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文化大革命以前,我们曾经提出过,怎样使高级干部同下面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比较接近一点,我们曾经把高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降低了三次,并且明确规定高级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再增加,以后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工资,改善群众的生活。考虑到高级干部在工作上的某些需要,今后他们的工资标准不再降低,但也不能同一般干部和职工差距太大,不能同群众的生活差距太大。不要享受那些特殊的待遇,那些特殊的待遇往往比工资还多。我们的高级干部现在并不是工资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宽了。这样就要脱离群众,脱离干部,甚至腐蚀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风气带坏了,官僚主义也无法克服。”
“中央和国务院准备下发的《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主,由有关方面参加起草的,还准备根据在座同志讨论的意见作必要的修改。我看了大家讨论的意见很高兴,因为大家都赞成作这样的规定,而且要求规定得更严格一点,更具体一点。这反映了我们高级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关心我们党和国家的全局的,对全局的情况是有所了解的。这个文件经政治局讨论通过以后,准备先在内部发下去试行,然后再正式公布。这个规定基本上是重申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一些有关规定,没有很多的新章程,有的比那个时候还放宽了一点。如房子问题,就比那个时候放宽了一点。文件规定每人只能有一处房子,但这个一处就有大有小。现在有极少数人有两三处啊!不只是在高级干部中有这种情况,下面的干部也有啊!文件规定,不管你占的房子面积有多大,除了办公的、会客的公用部分外,都要交房租。文化大革命以前也是这样办的,我们都交了。其他好多规定,如坐小汽车办私事要交费,文化大革命以前也是交费的。现在,基本上还是把我们的老章程恢复起来,没有更多新的苛刻的规定。”
“看来,作出这个规定稍迟了些,实在是因为顾不上。但现在再不作这样的规定,我们就无法向人民交代了。大家知道,最近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当中主要议论之一,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的高级干部都是这样,我们的许多高级干部是很艰苦朴素的,但确实有些人特殊化比较厉害。这种情况,在中下层干部中也有。如某些公社党委书记,某些县委书记,某些厂矿企业的同志,他们那个特殊化也比较厉害。应该看到,这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现在,我们先从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开始,再逐步地作出关于各级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克服特殊化。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下面干部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对着高级干部,还有中下层干部。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
“所以,对于实行这个规定,从我们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起,大家都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有困难要忍耐一下。只有这样,我们大家才有发言权。”
1979年下半年,在邓小平的推动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起草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邓小平对此非常重视,他几次审阅了过程稿,政治局会议也多次作了讨论。11月2日,邓小平在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议为贯彻落实《规定》作动员报告,严厉批评了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现象,要求严格执行《规定》,恢复和发扬党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
经过会议讨论和会后的修改,1979年11月13日,《规定》和邓小平的报告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一起正式下发到全国县团级。
《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
一、宿舍
(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级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今后一律由个人自理。原公家已经配备的,一律按市价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化公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后来改为副部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不配专车)。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按乘坐里程收费。
(二)火车: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包车;部长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上列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车专列。
(三)飞机: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部长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专机。
五、服务人员
(一)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宿舍,配备服务员、炊事员各一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适当增加者,应经过批准。
(二)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如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
(三)65岁以上的副部长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一人。
(四)在上述规定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按规定发给自雇费。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或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得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一)原则上不准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他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映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八、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零星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十(略)
1981年4月,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控制汽车生产、进口和改进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与《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分配和购买的规定》。文件明确了小轿车配备标准。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省市自治区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按中发[1979]83号文件执行。
正副司局长级干部(地区、省辖市、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3-5人配车一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可配备2-3辆通信用车,地区、省辖市所属局配1-2辆。
各县配备小汽车3-6辆,由四套班子合用。县级独立企事业单位配车1-3辆,地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配备一定数量吉普车,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小汽车。
外事部门应当尽量使用出租汽车,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他外事任务较多的部门可配备一定数量小汽车。
公安系统业务用车由公安部制定编制标准,各地检察院、法院、银行业务用车配备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审定。
这份文件还规定,从1981年起,实行“汽车供应证”制度(一共三联:一联付款、一联领取牌照、一联供油)。汽车供应证由国家计委制订,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印制,按分工规定分别发给有关部门和地区。供应证按车种印制,统一编号,一辆一单。汽车供应证必须根据签订合同的数量发放,未签订合同的不发供应证。(后来改为汽车生产供应证,由一机部通过汽车厂下发,1982年取消)
成品油实行统一分配、定量包干制度。
其实,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宽容的。按照国外的标准,只为部长一级干部配备专车,但是不能用来上下班。这就出现了德国总理默克尔度假时,开着自家的大众汽车去海边,而保镖们则驾驶公家赔给的奔驰,拿着工资去海边这样的现象。1980年中国人均GDP155美元,甚至比越南还低了一半,贫穷如老挝,可以说是处在全世界最底层。哪里能买的起车?但是再苦不能苦了“公仆”们,允许副职配非专车,所谓的外事用车、通信用车,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你懂的!
三
《人民日报》有一篇文章《领导干部别坠入攀比的陷阱 贵在懂得知足》,讲到:“从吃穿用度到日常消费,从财富积累到学历经历,从职级职位到收入待遇……生活中,一些人总是喜欢比较,而一旦走入盲目攀比的怪圈,则容易内心失衡、陷入迷茫。……古人云,‘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攀比之心,往往源于不自知和不知足。一些官员看到老板们有求于己,认为他们远不如己,却能坐拥豪宅、豪车代步,一番攀比之下,心态便逐渐发生变化,越来越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最终内心扭曲,在行为上一发不可收拾。”
1982年3月27日,有关部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部分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配车范围扩大到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年龄在60岁以上,相当于高教、科研、技术、文艺、编辑、国博等六级以上各类专业人员。
具有配车资格1-18人的单位,每六人配一辆车;19-39人部分,每七人配一辆车;40-63人部分,每八人配一辆车;64人以上部分,每九人配一辆车。
很快,配车范围迅速扩大,在工商部门要求下,全国每个局配备一辆公务车,全国共3100辆;税务、审计部门也获得同等待遇(全国每局一辆公务车)。有关部门陆续批准了计生专用车、电力计量车、水利水电监测车、卫生疫苗运输车、林业专用车、地矿野外用车、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水上交通救险指挥车、勘界试点专用车、劳改劳教单位警用车辆、禁毒专用车、环境监测专用车、劳动安全监察车……各行各业都有“专用车”。谁在专用呢?
1994年1月1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取消购买轿车的控购审批,越野车、旅行车和工具车也不再办理控购审批程序。
四
这里要谈到一大中国特色:干部级别可以用汽车排量来衡量。
1994年9月,中办、国办下发《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3.0升及以下排量的轿车,副部长、副省长级干部配备2.5升及以下排量轿车。
1999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省部级干部配备3.0升及以下排量,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副省级干部配备3.0升及以下排量,价格在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其它公务用车一般配备2.0升及以下排量,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轿车。
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第120号),这个规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做出的。
其中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文件规定: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2011年1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2008年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公布了中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上榜车型均获得了中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包括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日产、思威、奥迪A6和奥迪A4、宝来、捷达、开迪、现代等九大品牌。曾经是政府用车主力车型的“桑塔纳”没有入选。
2009年6月12日,宝马汽车首次入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商名单。
2012年2月24日,工信部发布了《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并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此次公务用车选用车型明确轿车车型排量小于等于1800毫升,越野车车型排量小于等于2500毫升,多功能乘用车小于等于2400毫升。25家企业的412个款型车辆列入目录。
五
取消一般公务车之后,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六
2015年10月,习近平引用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天地之大,黎元为先”治国思想,再次表明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亨廷顿曾说:“如果政府制度只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只代表社会组织的利益,那么政府行为就只有局部的合法性,而不可能有普遍的合法性。”
2016年11月2日,习近平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于当时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当前,《准则》对我们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仍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30多年来,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既积累了大量新成果新经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请你们考虑是否适当时机由中央就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一个决定,提出新的要求。”
2017年10月27日,政治局审议通过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会议强调,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七
许倬云(美国匹兹堡大学历史学系荣休讲座教授、台湾院士,王力宏的舅公)在《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中说:中国古代文化基因中有“三原色”,即“亲缘关系”、“精耕农业”、“文官体系”。中国的文官体系在历史上担任很重要的角色,中国这么大,不管谁来统治,一定要有一个文官体系来治理。文官制度是国家与社会斗争的制衡角色,是工具性的合理制度,但是也会造成特权阶级。他们既是社会的精英,同时也过分地享受着权力和机会,但他们不是贵族,又不能称之为统治阶级,他们只是上层社会权力边缘的人。
文官的选拔方式也是中国的一大发明—科举。科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官员的方式,打破了魏晋以来世家大族垄断政权的局面,并逐渐成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有力工具。王亚南认为科举制从外部为中国官僚社会作了支撑的大杠杆,同时又当作一种配合物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左言东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体制解析》一书中指出:“提到中国传统文化,人们会首先想到儒学、道学和中国化的佛学,其实还有影响更大、更深,而且起主导作用的文化形态,那就是官学。说得准确一点,应该叫做官本位学或帝王学。这门学问,做得说不得,因为内容和形式正相反:做的是强盗肮脏,说的却是仁义堂皇。”
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其实潜规则就是不成文的,见不得光的一些暗箱操作的规定和原则,无孔不入的渗入到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中,最为重要的是官场潜规则、娱乐圈的潜规则、商业的潜规则。
人民论坛杂志2012年做过问卷调查,当问及“如果以0-10区间来描述官本位程度(数值越大表明官本位越严重),您对当前中国官本位状况的判断”时,有65.8%的受调查者选择了“10”,18.7%选择了“9”,13.1%选择了“8”,而选择“7”及以下区间的总共占比低于3%。这一调查结果揭示了公众对当前中国社会官本位状况感受十分明显。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稳步确立,官本位意识已有所淡化,但调查表明,当前,官本位仍是推进改革发展的严重阻碍。65.8%的受调查者认为当前官本位现象十分严重;68.5%的受调查者择业时优先选择“党政机关公务员”。
朱向东《当代中国官本位研究》指出:“官本位是集政治体制、经济利益、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等一体的社会状态,官员是权力的化身,掌握着社会的各种资源分配大权,官位成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官本位至少包括了四点内涵 :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社会心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
企业向官级靠拢,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演员歌手、学会协会等等,社会各个方面都有行政级别,甚至居然有处级和尚、科技道士……这是因为官员衣食住行都有待遇标准,有什么级别就有什么待遇。
1872年,马克思、恩格斯在为德文版《共产党宣言》所写的序言中指出:“公社(指巴黎公社)的经验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列宁也认为:恩格斯一再指出,不仅在君主国,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国家依然是国家,仍然保留着它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公职人员、社会公仆、社会机关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可以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付给和工人一样的工资。”列宁进一步指出:“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到原始的民主制度,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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