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有话说】生孩子的有双胞胎,没想到当领导的也有双胞胎。前两天刚说曝了个深圳交警“给领导反映”(回顾阅读:《深圳交警:法治示范是靠依法行政,还是靠“给领导反映”?》),这两天又冒出个上海交警处罚摩托是“领导给定的”,受用这话的是上海摩友周智宏(ghoul另泪),并且他被视为“钻空子”骑摩托,等着被“遣回原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您先来看看这段记录视频,咱们再接着往下说。
看完了视频,先说说啥是老警官说的“遣回原籍”,上海摩友周智宏跟我解释说,遣回原籍是指以前上海对于外地摩托车把车遣回原籍!也就是说车子给你扣到停车场,你交完罚款然后还要去物流公司花钱开个物流单,然后去取车,至于你是不是托运回牌照所在地无所谓。后来因为有外牌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复议和诉讼,也许是总队给下面基层发过通知吧,反正以后就很少有这种行为了。原来如此,想必有些摩友也和我一样,头一回在摩托身上还有这说法。可是怎么都让人听着别扭,兴许那位老警官是上级领导照顾,岁数大了想离家近些,从狱警转行当交警了。但对待摩托的口吻,还像是对待犯人似的“遣回原籍”。引起老警官动怒的倒不是不接受禁摩处罚,而是摩友当事人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我也觉得是,说不让摩托进上海的依据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可处罚时就不按照《条例》规定,倒是想起来用《道交法》了,请问《道交法》哪一条规定不让摩托进城了?国法没一条是要禁摩的,当初撇开国法自定王法,等现在要处罚摩托时又想起国法来了,拿国法当啥了,这不是在“欺负”国法吗?明明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一条可是没有扣分规定的吧。
但是上海禁摩处罚不但要罚款,还要扣分,好像不扣分就不解对摩托的心头之恨。骑摩托的时候不许违反上海禁摩《条例》,但罚的时候就不惜带头违反《条例》,换成《道交法》中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这一条,非要扣你3分不可。难怪年轻警官处罚时告知“我们执行的是领导给我们定的”。说到底,还是在发扬“一言堂”的老传统。
其实很是让老警官气愤的“钻空子”,恰恰还是他的上级领导,而不是我们摩友。这么说是有根据的,上海市公安局在二00一年六月四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律依据栏目时,应当直接引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这里说的是直接引用《条例》,可没说要引用《道交法》处罚吧?
那么,上海摩友周智宏的陈述和申辩有错吗?老警官生的是哪门子气呢?要不跟领导反映时顺便要求修改一下《条例》,学学深圳,改成罚二千,扣六分,看他摩托还敢“钻空子”不!不然对骑摩托真的是“太放松了”,不管的话,这摩托车都像是越狱跑出来的,不扣车不足以平官愤。只是有请老警官看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里“暂扣机动车”有哪一条能用得上,再遇到海摩友周智宏这样的“刁民”就好收拾他们了。
想扣就扣吧,又不是没扣过,邵阳不也是有样学样扣了车嘛。从深圳到上海,再到每一个禁摩的地方,不管是骑自家的摩托,还是处罚别人的摩托,都涌现着领导的高大身影。但是,国法的身影又在哪里?究竟我们是要“依法治国”,还是要“领导治国”?这位老警官,您可以回答吗?
这件事的发生时间是在2020年7月25日23时18分。当时我驾驶着摩托车(牌照为苏FAXXX,车型是豪爵铃木DL250),行驶到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报春路路口,发现路口红灯。我提前100米减速并且依法等待红灯(有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证明)。此时路上一个人也没有,也没有车辆,就我这一辆车。大概等待了一分多钟,从我右侧过来了两名辅警,告知我接受检查。然后我就熄火,主动把摩托车推到右边路边配合等待交警的检查。随后过来一名交警,我按照交警的要求,从尾箱里取出两证递给他,并且开启了记录仪记录整个执法过程。当时,交警告知我外地牌照摩托车在我现在所处的地点行驶是不可以的!违反了上海市的规定,要对我进行处罚,处罚是违反禁令标志扣三分罚款两百元。这个时候,我主动提出我对处罚有异议,能不能进行口头陈诉和现场申辩?因为这是我的权利,更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正在这个时候,又来了一位年龄看起来较大,没有戴警帽的老警察,他得知我有异议非常生气!他说:你是不是想让我把你摩托车扣了?我回答说:如果您觉得我的行为符合扣车的条件您就扣吧!然后他又说:你有异议是不是要复议?你们就复议吧!复议多了总队觉得外地摩托车多了,到时候就和以前一样扣车!然后给你们发回原籍!拖运费还要你们自己掏!你们就这么搞好了!说完就到一边,这时候年轻的交警就和我继续交谈,并且允许我口头陈诉。我向他读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外地牌照摩托车的通告,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违反通告的行为: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年轻交警明确表示不接受不认可,并且告诉我说,我们执行的是领导给我们定的,你可以去复议,就是三分两百块。我说:您可以不认可我的陈诉申辩,这是您的权力!我一定回去复议诉讼的!这个时候,那个年纪大的警察同志气急激动了!指着我对我训斥:你这就是钻空子!你就钻空子好了!你去复议吧!到时候我们也会向总队反映的!我看你们是想和以前一样扣车,遣回原籍了!看来还是对你们太放松了!我一直没有正面和他吵!一直不停的说:您看我从一开始就非常配合吧?一点也没有过激行为对吗?老警察说:你不要说好听的!我们不吃这一套!我说:这不是好听不好听,我是按照规定冷静,理智,礼貌的在和你们好好说。你们可以不认可,那既然这样我签字吧!不过我要写有异议!老警察说:你写吧!随便你怎么写!然后我就签了字,他们就回到了警车上。我于2020年7月28日13点30分正式向闵行区司法局递交了行政复议书!坚决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公民的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并且在之前的2020年7月26日拨打了市民热线12345,反映交警对我正常行使公民的复议决定进行威胁,对其恐吓的行为进行了投诉!复议请求:请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707930314号行政处罚决定。1、 申请人不存在第17079303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记载的违法行为;2、民警当日处罚过程中,当我表示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恼羞成怒!对我进行威胁和恐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本人行驶路段未见任何禁令标志也没听说过有任何规范性文件禁止本人行驶,交警对此采取忽略,应属于违法事实不清,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我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应当享有的权力,但交警并未告知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与本案无关的条款,应属于流程违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交警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交警根本不认真听取我的陈诉,多次打断我陈诉和申辩;并且以扣车威胁我!还恐吓我说如果我行政复议,市局到时候会把你们统统扣掉!本人全程有视频录像。(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由于交警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处罚应属于无效;1、驾驶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机动车驾驶证 照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驾驶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8月,交强险有效期至2020年8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合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资源的权利。2、根据本人对本案处罚的观察并未发现有任何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行驶的禁令标识或任何关于摩托车的禁令标志,所以驾驶人不存在有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3、交警不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完全不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诉和申辩,甚至不让我陈诉和申辩!执法流程多处违法,本次处罚应属无效。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