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6.6万元买回家的进口“宝马新车”,竟被证实是一辆二手翻新车。车主去找销售商交涉,销售商却逃之夭夭。这样的“惨案”就发生在江苏苏州,好在最后法院判决经销商欺诈行为成立,需要赔付“退一赔三”,赔偿金总额高达139.8万元。
![]()
事情的起因,还要回朔到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提了一辆进口的宝马X4,销售人员王经理声称该车是新车,按照新车报价,并交给李女士一份《新车报价预算单》,车辆的含税总价为46.6万元。交易时,王经理还向李女士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这张发票上写明,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发票专用章。
预算、发票一应俱全,李女士对这台“新车”从始至终没有丝毫的怀疑,爽快地将新车买了下来,并开开心心地开了一年多,转折发生在2017年9月。李女士在宝马4S做保养时,4S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台宝马的里程表被“清零调整过”。
![]()
结合4S工作人员的“人为调整里程表很容易出现故障”的科普,李女士这才恍然大悟,回想这一年间,每当这台宝马启动车辆后,再熄火,车辆的里程数都会莫名其妙自己增加五公里,原来都是调表惹的祸。只怪平时都是自己家用,也没出现过其他质量问题,才一直没有发现这档子事。
得知自己的车被调过表,李女士立即和买车的经销商交涉。对此,王经理先是敷衍了事,后来干脆直接关闭店面,人间蒸发。维权无门的李女士,一怒之下,将之告上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经相关部门调查,李女士购买宝马的这家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王经理是公司股东,完成销售后就撒手不管了。原告方认为,买车时,王经理称车辆为新车,还出具过《新车报价预算单》,以此可认定经销商隐瞒了这台宝马是一台调表翻新车的事实,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对此要求按照相关“退一赔三”的条例,对原告方进行正当赔偿。
在庭审中,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人员王经理,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另一被告——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到场,但却认定,李女士所持的、由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是一张假发票。随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本案中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李女士的损失和责任”。
![]()
经法院查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同号发票才是“真身”,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系伪造。在李女士购买这台宝马前,该车确实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销售记录,甚至还有过一个小维修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1398000元,被告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
本案其实另有蹊跷,既然是李女士手中持有的是假发票,为什么上牌的时候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呢?
如今,“退一赔三”的判例越来越多,无疑告诉了所有汽车市场从业者,依靠欺诈谋取暴利的路已经走不通了,必须要回归服务的本质,诚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