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日下班途中,和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发生了碰撞,导致杨某受伤。交警到场后发现,小王的驾照早已因交通违规被扣了12分,交警随即扣留了小王的驾驶证,并以满12分仍驾车为由处罚了小王200元。受了伤的杨某被送到了医院进行了妥善的救治,小王以为自己只要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并请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即可,然而却事与愿违。
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小王的驾驶证已扣满12分,应处于吊销状态,属于无驾驶资质,依据保险条款,这属于免赔事项。因此不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获取赔偿金,杨某把小王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官司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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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小王的驾驶证在事发时并未被扣留、暂扣或吊销、注销,交警部门是在事后扣留了小王的驾驶证,并在小王通过了考试后即发还了该驾驶证。因此小王驾驶证记分满12分的情况,并不能等同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无证驾驶。
小王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既不符合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法定条件,也不符合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约定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机动车车主杨某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