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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的危害,不用多说了。
想当年,醉驾之所以得以强势入刑,是经过了无数惨痛的教训换来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长久呼声和关切换来的,是众多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断的提案换来的。
但近期传来消息,醉驾也能从宽免刑了!
我们看看检察院是怎么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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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在轻微醉驾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轻微醉驾者在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后,通过在一个月内参加4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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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在饭局上忍不住
小酌一杯也是可以的咯?
这个项目从4月1日实施以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以上的46名轻微醉醉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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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复习一下: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再来看看,申请免刑要什么条件?
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
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有驾驶证且处在有效期内
车牌未经伪造、变造
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
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加重情节
第一条,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就与《刑法修正案(八)》设定血液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认定为“醉驾”的“门槛”相悖,以哪个为准?难道是法定“醉驾”还可以按“微醉”与“大醉”区别对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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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值得关注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实际上就是以是否已经造成危害来判定是否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这显然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定罪并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相违背。
其实,类似越秀区检察院推出的这样人设条件使得醉驾免刑的规范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早已不新鲜。一些地方在数年前就已由检察机关人设了醉驾免刑规范,只是没有如越秀检察这样宣传罢了。
小编说两句 :
对于涉酒驾驶员尤其是那些“善于”喝两杯开车的驾驶员来说绝对是一种“福音”,但这种做法等于给“醉驾入刑”开了一个“口子”,等于法律执行中有了弹性,等于人为地给违法行为多了一层“保护伞”,刑法的震慑功能,不会因此而减弱么?
而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当越来越多的驾驶员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时,谁能保证在日常参与交通行为过程中自己不会成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下一个受害者?
你同意醉驾从宽免刑吗?
或者有什么想法?
(文章视频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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