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只要喝了酒,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并发动了车子就判定为酒驾。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
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或者撞人,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文章视频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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