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李知龙、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要求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在本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并退还购车款,即“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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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在案涉汽车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斯拉温州公司在向李知龙交付出售的车辆时,其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核对出库车辆实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是否相符,致使李知龙所购买的实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不符,致使案涉车辆不能上牌,不能正常使用,给李知龙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知龙在本次买车过程中无过错,故其有权就其因购买案涉车辆所受损失要求特斯拉温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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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一审判决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特斯拉温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知龙购车款778200元;李知龙在特斯拉温州公司交付款项后将案涉车辆及相关单据归还给特斯拉温州公司;二、特斯拉温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180000元;三、特斯拉温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知龙所支付的保险费16275.06元;四、驳回李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3元,由李知龙负担15000元,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负担16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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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类似特斯拉销售欺诈案件并不罕见,前不久特斯拉维权车主韩潮,因为特斯拉出售重大事故车,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中,特斯拉被判处“退一赔三”,需要向韩潮赔付一百多万元。特斯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当前仍在上诉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