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抓起的禁摩,是什么样的?
摩托吧 2020-08-21 21:59:50 0
我打开发来的图片定睛一瞧文字,嘿嘿,这不就是我写的嘛(其中“做一个不骑摩托的好人”的截图,好像是来自《陆地飞行者》的精彩点评,时间久了,记不准了)。再一问摩友,说是这几天不知怎么,突然在网络上热传起来。我想了想,觉得还是因为人们的法治观念日渐提高了,对“禁摩从娃娃抓起”的“儿童禁摩小分队”,与法治和文明相悖,公然倡导“做一个不骑摩托的好人”的妖魔化容忍度越来越低了,对追求法治社会越来越有共鸣了,可喜可贺!
这还是在2018年湖州禁摩时,我先后为此写了两篇,分别发在《摩托吧》微信公号和《反禁摩》微信公号上。限于篇幅有限,刊发在《摩托吧》微信公号上的这篇《湖州还是福州:禁摩这事儿靠谱不靠谱?》有请点击标题回顾浏览。而有着“儿童禁摩小分队”和“做一个不骑摩托的好人”这篇《湖州还是福州:上书全国人大!究竟禁摩这事儿靠谱不靠谱?》,则全文重发如下。旧文再能热传,则是文不过时,这对一个作者来说,心有欣欣然矣!在湖州话发音里“湖”“福”难分,春晚小品中冯巩哭笑不得地分不清湖州还是福州,湖州到底是个啥州。作为摩友的我们当然希望湖州是福州,是福民之州,而不是糊涂之州,因为执政为民更靠谱!然而,自湖州从开始辟谣禁摩到终于公布实施。摩托车在湖州的遭遇可谓是从破坏青山绿水的祸首到践踏鸟语花香的祸害;从政府开会发文证实到下令职工签名承诺;从动员娃娃上街禁摩到老奶奶欣然摩托报废;从出动儿童禁摩小分队到响应做一个不骑摩托的好人,各种举措令人耳目一新。让我们看到了摩托车陷入了湖州人民禁摩的汪洋大海之中,做到了摩托如同毒品,“禁摩”就是“禁毒”的“良好”成效。不过呢,像禁摩这样的事儿不管在哪里,总会从那些骑摩托的“坏人”堆里冒出在太岁头上动土的“坏头头”,总是想用法律维护合法权利,保障合法权益,抵抗公权侵犯。昆山摩友挎子戴就是湖州反禁摩摩友其中的一个“坏头头”,他是摩托吧的一名吧友,在摩托吧的网名叫军奇新。他曾几次对昆山禁摩行政复议,使得现在基本上有证有照的合法摩托车不抓了。自从湖州禁摩以来,摩友挎子戴行动起来,对湖州禁摩进行了行政复议先后合法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禁摩合法性审查。就湖州禁摩而言,他谈了对以政府以公权力发布禁摩令和以环保为名的禁摩依据的看法:现在最新的可以约束政府禁摩的规范性文件的就是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各地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第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要求各地方政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和修改。湖州的禁摩政策唯一依据就是《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湖州禁摩政策是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以上该文件之后发布,说明他们根本无视上级政令,以地方政府立规矩、执法部门以此为依据,套用国家法律实施处罚,典型的以文代法。此外,对于湖州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就赋予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公民请求权和法院判断权。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就此表示:“一些‘红头文件’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反复使用,而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就不算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而湖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说:“禁摩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其对象是不特定的具有反复使用性的。”可是禁摩本就是属于国家法律没有禁止摩托车,而是地方政府专门针对摩托车,恰恰就是符合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所指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基于以上认识,摩友挎子戴以一个合法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先后四次分别向湖州市政府、浙江省人大、浙江省政府和全国人大秉笔直书,全力以维护自己,维护摩托,维护摩友的合法权利权益。1、关于对湖州市(湖政通【2018】3号)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信息公开的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3、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申请(浙江省人大)4、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全国人大)那么,这些对湖州审查申请的进展程度、申请结果、申请书内容都是怎样的呢?都能给各地反禁摩的摩友们带来怎样的借鉴和参考呢?摩友挎子戴给我们讲述如下:湖州市发布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禁摩,从7月上旬到现在,通过正式信访的渠道来来回回和湖州市法制办、湖州市人大、信息公开等部门折腾了好几个月。最终的结果是:不受理我的复议,认定湖州禁摩政策合法合规。向浙江省法制办投诉得到的结果和湖州市的答复是一样的。真是合法合规吗?可能你们自己也清楚禁摩政策到底是否合法。不过我还没有彻底死心,浙江省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还没有认定你们的禁摩政策是合法的,我还要继续。接下来我仍然会通过正常渠道去反映问题,并在摩托吧和我的头条号“边斗”上公开,依法维护一个摩托车爱好者依法在道路上合法骑行权利。 ![]()
以下是这三个月以来给湖州和浙江省各级反映问题的邮寄材料回执和他们的回复: 既然湖州市级的人大和法制部门说禁摩政策合法。而我依然坚定的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违法违规,所以我向浙江省人大提请对湖州市禁摩政策的法律依据---《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这一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材料我将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这是湖州市人大法工委给我的回复,说是依据浙江省地方法规制定的禁摩政策,那么既然是依据地方法,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依据干什么呢?这两部国家法律上有提到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字眼了吗? 老百姓可以不懂法,但是政府不能欺负老百姓不懂法,糊弄老百姓吧?感谢之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骑行权益的摩友,给我感触最深的是哮天犬、杭州柴少、南京潘科良,以及其他很多依法维权的摩友,你们的实际行动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发展,是你们让我看到了真正摩友的素质,也给了我依法维权的信心。1、关于对湖州市(湖政通【2018】3号)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信息公开的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3、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申请(浙江省人大)4、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