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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救援队救灾被收近500元通行费”
的事件引发众人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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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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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晚,重庆市蓝天救援队参与贵州山体滑坡抢险救援,返程途经万州区五桥收费站时,救援队队员出示了救援地政府开具的救援证明,但对方拒绝其免费通行,并要求需缴纳496元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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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连续救援多时,非常疲惫,救援队最终自掏腰包缴纳了过路费后才获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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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重庆高速官方针对此事发布文章称,省内救援和自愿参与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过收费站时,都是采用先收后退的方式。
目前正在走退费程序。
救援不应该是一路绿灯通行吗?竟然还有这种操作?
小易查了相关资料,对于救援队公路收费问题,目前国家法律上有两条规定,重庆市有一个文件说明: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重点】:经相关部门批准执行救援工作的车辆(可以理解为社会力量),免通行费。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是关于车辆通行费。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既定程序,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相关申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高效调拨灾区。
【重点】:经相关部门批准执行救援工作的车辆,免通行费;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提前做好通行费申报工作。
《重庆市社会救援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及减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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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快速掌握重点,小易用流程图给大家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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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跨省救援:事先报备,通报沿线收费站免受车辆通行费。
省内救援:事先通报,按先收后退的方式减免通行费。
如果事发突然,没来得急提前申报的且参加执行了抢险救灾的车辆,难道就不能免通行费了吗?
在《重庆市社会救援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及减免流程》中,也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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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取先自行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救援任务结束,经过审查核实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支付的通行费。
也就说,本次重庆收费站对救援队收取通行费的做法完全是根据规定走的,并没有违规。只是在执行的时候,可能少了些沟通和通融。但法律就是法律,文件就是文件,都得规矩来。
其实,在2018年也上演过同样的事件,河南一救援队对广东省台风“山竹”的救援结束后返程被卡收费站,湖南收费站称:不在本地救援不能免费!最终,队员们自费将过路费缴纳后,方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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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发生这样的事,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对这部分社会救援力量出台更细致更贴心的权益或政策。前方有危难的时候,是他们第一时间奋不顾身冲在前面,他们是去救人,他们救人完全出于自愿,不是义务。千万别让这些救援抢险的可爱人儿寒心了。
你同意重庆收费站对救援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做法吗?来吧,说说你的看法!
(文章视频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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