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7日,工信部一则意见征集通告再次引起新能源行业的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四处调整,接下来,红点新能源将针对主要变动为大家做出政策解读。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红点新能源:原规定中对设计发开能力要求十分细致,除了要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还要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处修改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这也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此外,也有利于集团化的汽车企业,不用再设立多余的设计研发部门,只用专注生产销售即可,降低了企业负担。
未来其他国外汽车集团,例如特斯拉,已经在国内设立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正在陆续导入国外产品,这样的法规调整,无疑将有助于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参与中国的市场竞争,激活市场活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红点新能源:过去设立的一年的中断生产时间相对较短,不利于企业在困境中寻找新的机遇,借助外部资源让企业重新发展。尤其是部分新能源生产企业,许多生产性车企进行的尝试性非批量生产之后,中间出现一些生产停顿,如果时间过短,很容易让这些企业陷入困境。
特别是受本次疫情的影响,当下正是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时期,鼓励新能源车企发展,给予困难企业翻身的时间,显然比一刀切要更人性化。
当然,这样做,也有助于盘活现有的产能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职工也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三、删去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红点新能源:这三条修改不用过多解释,主要是简化报批项目,放宽准入标准。
【红点观察】
当下国内新冠疫情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后疫情时代,恢复生产、提振消费已经成为了如今的主旋律,对于刚刚经历了“拐点”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以及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无疑更有助于行业的快速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