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报道了《江苏常州突然扩禁!宣布“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常州摩友反映此次扩禁来的很“突然”,事先一点“风声”也没有,是依据什么来这样“秘密”制订,“突然”宣布呢?为此,有二位常州摩友市民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既无事前面向社会公众的听证会,也没见到科学论证的社会调查,还无视国务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精神的“突然”,提出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后附全文)
我们注意到在常州官方解读中给了摩托车这样一个角色定位:摩托车不再是一种代步工具,更多成为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游玩工具。此话我们再领会一下话外之意,意思是说摩托车已经不是民生所需,而是和钓鱼下棋一样,是个无关影响民生的玩物,所以就像禁了某处扰民的大妈广场舞一样,禁了就禁了,能咋滴?果真如此吗?毋庸讳言,这些年各大摩托品牌为了凸显高端大气上档次,“摩托是男人的大玩具”的广宣语不停的让网红们灌输宣扬。
没想到啊没想到,人家官方还真把广告当实话,信以为真了。反正都是玩具,都不是代步,那就为了顾全大局别玩了吧。这真是应了那句流行语:你的报应就是我!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官方公布的常州“登记注册摩托车50063辆,其中常武地区11704辆。”据悉,常州目前大型摩托俱乐部有4个,人数最多的一个近500人,其他三个基本都在300人以上,另外就是其他一些人数较少的小型俱乐部。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常州摩友总数估算下来也就在三四千人左右。这就是说,常州市区万余辆摩托中,至少还有六七成摩托不在俱乐部之内,就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代步所需,且不说还有不少摩友是平日代步,节假日才出游的。如此,怎能就说摩托车不再是一种代步工具了呢?
这不禁让人又想起在两会闭幕式记者会上,总理发言时说我们的人均年收入是三万元,但是有六亿人每个月收入也就只有一千元。不是所有的摩托都是玩具,也不是所有的摩友都只是游玩,他们中还有很多是早出晚归,摩托代步的工薪阶层。不然的话,这张今日常州清晨雨中街景照片里,这台淋在雨水中的摩托,不是为了生活在奔波,又能是为了什么?
关于2020年6月13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的***点质疑1.关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调整摩托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法律依据质疑:根据通告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并没有看到明文规定的关于摩托车的禁行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布与2020年7月1日施行,这个条例目的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请问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通告》除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以外,关于摩托车的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何在?公安部“一带一盔”行动是为了公民出行的安全考虑,而不是限制出行,更不是剥夺公民合理合法的出行权利。参照《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参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参照《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参照《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综上所述,禁限摩的合法性值得深究。多地市禁摩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我国道路上大部分摩托车排量在250cc以内,相比于轿车动辄几千cc的排量,油耗更低更环保,机动性更好,对拥堵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政府部门的“一刀切”有懒政嫌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交通流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禁止通行应该是最后措施,而非首先措施;禁止通行措施是暂时措施,而非永久性措施;禁止通行是针对所有交通参与者,而非仅指摩托车、电动车。所以,地方政府出台只针对摩托、电动车的永久性禁令是违法的。我们根据交警支队、常州微警务等几个官方发布的通告解析里看,禁摩的依据是“尤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常州的中心城区范围由原来34.3平方公里逐步扩大到现在的96平方公里,原有3.4平方公里的“限摩”区域已不能覆盖目前的主城区,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夜间飚车、轰鸣声扰民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我们不禁要问,何谓“违规上路”,任何群体都有破坏规矩的这部分人在,因为小部分人群的不合理行为,限制了广大市民合法合理的摩托上路权利,如此做法是否符合我党依法治国的初衷?针对现有的违规行为,为何不加强管理,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极端措施,而且没有任何过渡期?我们追溯2016年4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针对深圳、广州、东莞等地方大力度进行“禁摩限电”行动,不仅使警民矛盾激化,还给广大民众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国务院李克强总理指出强调,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决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夜间飚车、轰鸣声扰民。首先这些问题并不会通过禁摩来解决,违规上路的本来就大多是无证车辆和无证人员,扰民的原因是非法改装,此《通告》的限摩和禁摩措施无法解决相关问题,而是需要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此外,本《通告》的发布之前,我们并未在任何官方途径上看到相关的民众意见听证会的举行,没有看到行业协会的意见征求会,在昨日“常州晚报”的公众号发布了此《通告》的通知,发布了5分钟即刻被作者删除,在今晨7时半,就由多个官方公众号陆续发布了正式《通告》,参照《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根据维护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堵、保障道路施工等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限定时段、路段和区域,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因紧急情况外,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采取上述措施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常州市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308万辆,申领临时信息牌(黄牌)77.7万辆,以及50063的摩托车车主,其中常武地区11704辆,涉及超过半数的常州市民,作为常州市民,我们不禁质疑这个《通告》的颁布过程,我们希望能够看到《通告》的流程、调查数据、民众意见结果、行业统计结果。(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号牌摩托车限行区域调整为以下区域: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时间不变。(2) 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车不得在城区丽华北路、关河路、长江中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含边框道路)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东路、河海东路、巫山路、龙城大道、泰山路、汉江路围成的区域和巫山路(龙城大道至河海东路)、龙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龙城大道至汉江中路)、汉江路(泰山路至建东路)行驶。相比起先前实施的通告,本次《通告》的限摩区域和禁摩区域都扩大了不少,尤其是禁摩区域,由原先的公园路扩大并直接涉及天宁、钟楼、新北三个行政区,涉及在册摩托车牌照数量在1300~1500左右,对于这些原先只是在限摩区域内的市民,一下由限摩区变成禁摩区,连基本的缓冲措施都没有,那么这些市民的摩托车出行权利该如何行使?此外,原先的管理通告,时间段的设置适用于限摩区域的摩托车正常上下班时间段,有利于解决上下班高峰的车辆拥堵问题以及车辆停放问题,此次《通告》扩大禁限区域的合理性在哪里?刚结束的两会中,代表李书福和涂建华不约而同的提出反禁摩,两会决议都没有提出加强禁摩限摩,为何市级部门背道而驰?我们参照周边一线城市南京上海的管理措施,两个城市的人口基数、交通压力远超常州市,但是在摩托车管理上采取了类似于“大小牌管理”此类办法,事实证明对于摩托车的出行和管理都非常有效并且充分考虑民生民意,为何我常州市不能借鉴周边城市的优秀管理措施?其次,新时代的摩托车准入远远高于既往,驾照的考核和车辆的审核也日益完善,摩托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远远高于既往,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常州市也于今年开始落实新的摩托车驾照学习考核办法,而广大社会群众甚至执法者还是用有色眼镜看待摩托车,这种区别待遇是否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关于此次《通告》重中之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常州这次的通告2.2里说自2020年7月1日起,悬挂非本市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在城区青洋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黄河路、河海东路围成的区域内和中吴大道(龙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上级文件要求加强管理,而我市此《通告》是直接禁行,如此解读江苏省管理条例是否欠妥?从去年年底开始蔓延的新冠疫情,在我党和全国医务工作者、全国人民的努力下,成功的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但是在国际大环境下,疫情最近又有抬头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摩托出行可以有效地避免人群聚集,放眼全国,很多城市都是鼓励摩托出行,缓解防疫压力,减少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而我市在防疫的关键时刻,反其道而行之,再次扩大限摩禁摩区域,迫使相当数量的市民采取公共交通工具,增加聚集,此《通告》的安全性体现在哪里?综上所述,《通告》颁布的内容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希望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能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加强管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管理,我们作为常州市民,有义务配合政府,一起为美好常州的建设贡献力量。一、该《通告》对摩托车限、禁行的规定超出法定权限。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限行、禁行的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有作出限行或禁行的权利,但应注意两点:一、“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的条文表述来看,该措施在范围上是一 种局部性、在时间上是一种临时性的,比如某路段施工或遇大型活动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为了防止交通瘫痪对特定路段采取限行、禁行等措施,一旦 具体情况消失、交通流量改善,交管部门就应该及时撤销限行、禁止通行的措 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二、针对对象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能否再细分不同车种(如摩托 车)、不同区域牌照车种并无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 机关是不可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且从道交法第一条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的立法初衷,结合生活常识,在拥堵路段只有限行、禁行占用空间位置体 积大的大型车辆才能缓和交通拥堵,符合立法的初衷,而对摩托的禁、限措施 在缓解拥堵上也缺乏合理性。 涉案《通告》内容的发布,并未说明何种具体情形,且自发布之日一直长期存在,没有时间限制,且禁行的区域非特定路段而是整个市区中心部分,针对的对象为摩托车,且对市牌与非市牌摩托车禁行作出了区别对待。通过上述分析,显然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扩大了作为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公安交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具体情形扩展为任何情形,将阶段性、局部性措施扩展至长期大范围措施,将针对对象机动车又划分为不同的车种对待,并无法律依据。二、该《通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公民若交付了相应税费,领取上路摩托车牌照,交付强制保险费,就取得摩托车合法上路的行政许可,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考取二轮摩托车车型驾驶证,取得了驾驶摩托车的行政许可。城市道路交通属于稀缺性、公共性资源,该《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变相剥夺了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三、《通告》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核和协调过程中,可以采用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而限摩、禁摩的必要性笔者实在想不通。纵观周围的人包括本人出行驾驶汽车时,车厢内仅一人居多,副驾驶、后座基本空着是常态。有限的城市道路加之不断增长的汽车数量,只会导致通行越来越拥堵,出行难、停车难是常态。而摩托车的占地面积仅一般小汽车的四分之一,排量大多仅为150cc、250cc,为小型汽车的十分之一,故选择驾驶摩托车在环保上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通行上有助于道路的顺畅。国内骑行摩托车的人分两种:一种是既拥有汽车又拥有摩托车的人,选择骑行摩托而不开车出行不仅方便了自己,也减少了交通压力,故很多地方政府都鼓励摩托车通行。比如在2018年8月18日印尼雅加达亚运会开幕式上,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骑着摩托入场,这种入场方式也是源于雅加达的堵车问题一直被称为是“特色”,故采用此种炫酷方式入场也是鼓励民众骑行空间占用较小的摩托出行。另外一种是仅有摩托车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往返的地点多为偏僻的工地或山村,以及早出晚归的作息时间段,并不是都有公交路线安排,高昂的打车费更是承受不起,只能驾驶摩托车,若禁止了摩托车出行,严重影响了该批人群的出行状况。交通事故率高的本质是因为部分交通参与者不遵守交通规则,若要治理这种现象应从本质着手,而不应一禁了之。还有一种说法就是禁摩考虑的原因之一是以前摩托飞车抢夺比较多,对于这种是工具的错还是使用工具的人的错,笔者已经不想再论述了。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通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了上位法、限制了公民合法的权利,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作为法律共同体,希望行政机关在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以《道交法》提高通行效率的制定原则结合交通环境实际,认真处理禁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