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裁决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1800元,减半收取695900元,由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据了解,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一级制造子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吉利远景SUV,而此前外界对于侵权一案的猜测也是威马纯电SUV EX5是否抄袭吉利远景SUV(全球鹰GX7)。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吉利方面撤销的诉讼只是整体诉讼的一部分,换言之,威马汽车与吉利汽车的相互博弈仍将继续。
因为于2019年8月30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再次起诉威马汽车旗下的4家子公司,包括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威马汽车制造温州公司以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的名义向国家高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到2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