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有话说】北京摩友张依农的庭审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下来,但每一个反禁摩诉讼都能给我们带来思考和启发。这一次北京摩友张依农在一审时提出对禁摩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申请,不仅是基于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质疑权利,也是来自依法治国给予的法治信心。
对于北京乃至全国摩友关注的张依农一审诉讼,我们邀约了一位对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发展较为了解的业内摩友,就此案撰写了《庭审观后感以及对禁摩现状的思考》,专门谈了他的看法和观点。他认为,国家顶层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可查阅今日本号次条】这样的政策,实际上是让各地的禁摩出台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不是越来越容易。
如他所言:国家已经把依法治国的武器给了人民,用不用也只看你自己。是的,单从这个角度意义上来说,给你了维权权利却放弃,那只好视你被禁是活该!
庭审链接:
http://tingshen.court.gov.cn/share/wechat/9516452?type=s2&from=groupmessage
庭审观后感以及对禁摩现状的思考
首先要想了解本次庭审要先要了解三个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其中提到: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三)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四)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七)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二)清理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或者主要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和替代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的;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要予以废除。
3、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中对道交法39条的注解: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釆取的临时性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大家要想更好的了解,建议可以再看下京B骑士手册3.0,里面有更为详细的法律解读。
也许这里有人会说在中国讲法律真的有用么?我只能回答:那只是你没有经历过我国这些年司法制度变化有多大,就请先了解下面三个问题。这三点都是对政府无任何益处却增大了很多负担。
1、从2015年开始我国由实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原先的制度就是立案时候法院会先审查你诉请合理不合理,不合理就不给立案,也就是说立案的时候就给你裁判了。但是经过这么年的很多专家、学者以及民众的建议甚至批评,现在已改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就是只要原告适格(“适格”不懂可以百度),有明确的被告那法院必须立案,就算行政机关的证据再充分、处罚再合理、程序再严谨,那也要开庭说的算。
这还被有些车友戏称“50块钱买不了金买不了银,现在,花50块钱,可以让领导到法庭,跟你平起平坐,聆听你的诉求,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如果真的国家真的不想讲法律,那他们还能是在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2、裁判文书上网。在过去,某些法院真的很很黑暗,法官可以吃完原告吃被告,同一个案件出两份判决书,一份判原告胜诉,一份判被告胜诉,然后再跟执行庭打好招呼,不予执行。
但是,自从裁判文书上网之后这种情况再也不会出现,同时也对法官书写判决书的水平也大大提高,因为法官知道,每一份写判决都会暴露在全国人民的面前。
3、法官员额制。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简单的说过去可能法院里工作的80%的员工都是法官,改革后可能只剩20%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才是入额法官,才能有员额法官的待遇。同时对员额法官也有一项苛刻的要求就是错案终身追责制。这可能也导致近年来很多的法官辞职去做律师。
当然我们的司法进步远不止以上三点,也不是说现在中国的法治就算完全健全,法治建设还有很长路要走,但是近几年来中国司法水平的飞速提高可能只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能明显看到。
可是还有人说在中国,人民没有发言权,只有政府说的算,你说禁摩的规定过期了,再定一个不就完了,也无需考虑民意。事实真的这样么?
众所周知2017年冬天密云区政府出台了禁摩令。当时除了摩友们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几天牢骚就不了了之了。无独有偶,2018年又是冬天,大兴区政府再次出台禁摩令。同样是冬天最冷的时候出台同样的禁令,郊区县由远到近。
我相信所有人都应该知道这是什么意图?如果真的完全不考虑民意为什么选择不一次把北京的郊区全都禁了,很多摩友也许都猜到,2019年也许是通州,也许是……
但是现在2019年就要过去,却没有任何新的动静,有人会认为可能当初是想错了,那你真的不知道这一年来大兴的车友都做了什么!
从禁摩令发布之初,车友们从打电话,再到上门找交管局,又被交管局推到区政府,再被区政府推回交管局,直至一名车友无奈将大兴区司法局起诉至法院,司法局被要求公开禁摩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其备案的报告(因为没有这个备案程序禁摩令就不合法),但是司法局却拿不出来,此案司法局已败诉。附此案庭审公开网的链接: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161861。
在全国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判司法局败诉的案件屈指可数,大兴司法局却因禁摩令接了一单,我在此也只能同情那些司法局无辜的工作人员今年的年终考核了。如果出台文件还像原来那么任性,为什么司法局不马上备案一个拿出来不就完了,这不就是一张A4纸再扣个章的事儿。
再回到本案,这么多年了北京交通管理部门还就抓着一个9号文件不放?为什么不马上出一个。
看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里面的具体要求,你还认为出台文件那么简单么?
再看看庭审结尾那段,被告对车友论点的反驳中从未提到《国办发〔2018〕37号》文件,也可想再出台“不合理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多么不容易。
当然在现在环境下,想要一蹴而就胜诉并解禁也很困难,但是国家已经把依法治国的武器给了人民,用不用也只看你自己。本案中的车友也表示过,就算一审败诉也会去中院上诉,二审败诉就会去高院申请再审。再不行等到下次再有罚单还会起诉。
再给大家看个数据,也许你会相信真的依法治国。
江泽民,1926年08月17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1943年起参加地下党领导的学生运动,1946年0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机系。
朱镕基,1928年10月出生,湖南长沙人,194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12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电机系电机制造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国务院总理。
胡锦涛,1942年12月生,安徽绩溪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温家宝,1942年9月生,天津市人,196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
习近平,1953年6月生,陕西富平人,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李克强,1955年7月生,安徽定远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和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学位。
请注意以上领导人的学历专业,如果大家相信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工程的发展之迅速,那也应该相信未来我们的法治发展是什么样的,因为什么样的人就会领导出什么样的国家。
正定百姓记得,习近平总书记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主政正定的时候,就开始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他曾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
在一份公开的习近平担任正定县委书记时制定的文件中,法制教育就已经被写入其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综合治理。家庭、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在全县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宣传教育网。”
在福建宁德担任市委书记时,习近平经常深入到基层,听取群众呼声。让当地干部群众至今印象深刻的是,习近平经常是带着律师“下访”,现场化解矛盾、解决难题,体现了他对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视。
到福州工作后,习近平同样十分重视法治。福州晚报当年的一篇文章,记录了他对福州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次调研。他明确提出,“城市管理要更加规范化法制化。”“逐步把城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2007年8月,《之江新语》一书出版,收录了习近平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的部分文章。其中有相当篇幅对法治作了深刻论述。
最后希望您如果真是想解禁的车友,那就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些说越闹越严的人,你要想想禁摩到底是因为什么,如果真的北京的交警队要耗费人力物力全年严查摩托,那还有必要禁摩么?当然不包括一些不想解禁的人,例如有些商家。如果想解禁确实又没有时间成本,也希望可以支持那些付出努力的车!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依农、男、身份证号XXX、北京同城XXX、住北京市朝阳区XXX、电话XXX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8号、电话68399147。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第110102110244850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书
申请人:张依农、男、XXX、住北京市朝阳区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请求在(2019)京0108行初469号一案中一并审查被告所提供的5号证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0年第35号的合法性。
理 由: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到,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而该通告依据为《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中第二十条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路)道路行驶。通告却扩大了其规定范围。并且,被告所提供的通告依据已经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所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通告应当清理或随其废止。
其次该通告未按相关法律要求向社会公告。因此通告已经不具有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该通告在本案诉讼前本人从未见过,故现申请贵院审查该通告的合法性。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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