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一则“关于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后称《征求意见稿》)出现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其中引发大众热议的是关于“酒驾”的“新规”。(详情链接http://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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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且被认定为“黑名单”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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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有车一族而言,酒驾就像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谨慎。但对于极少数“任性之主”而言,也就是几千块钱的罚款和几个月拘役的“小事”。对于这种任性惯了的主,一般的办法还真是拿她没辙。
难道就真没办法了?
在世界卫生组织之前公布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中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驾有关,酒驾成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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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与统计数据同样令人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尽管如此,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酒驾的危害都被人们忽视,之后随着车辆与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增多,才一步步加强了这方面的管制。直到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才真正“震慑”到了心存侥幸心理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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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规定:酒驾处以暂扣6个月驾照和1000-2000元罚款;再范者处以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照;醉驾者,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同时,在2011年5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醉驾入刑”前5年,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542起,造成2756人死亡、7090人受伤;而“醉驾入刑”5年后,这一数据分别变为5962起、2378人、5827人,相较前者分别下降了8.9%、13.7%、17.8%,有了明显好转。说明“重典”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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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国外的一些处罚,我国算比较“温和”的。如新加坡:酒驾初犯者处以6个月监禁或1000-5000新元,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和罚款3000-10000新元,累犯者处以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监禁;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2mg/100ml(我国“酒驾”标准为20-80mg/100ml,“醉驾”标准为80mg/100ml以上)违者轻则暂扣驾证1年,重者2年徒刑。最严重的应该是日本,不仅对驾驶者,而且对同乘者亦有严格规定:带有酒味驾驶者,处以3年以下及50万日元罚款,0.25mg以上扣25点(日本驾照累计扣满6点就会被吊销30日),0.15-0.25mg扣13点;醉驾者处以5年以下及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扣35点;而对提供酒类或同乘者,在醉驾情况下,同乘者处3年以下徒刑及罚金50万日元;在驾驶者带有酒味驾驶情况下,同乘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以及罚金30万日元。
如此看来,我国对“酒驾”的处罚还有“上涨空间”啊!
正是因为对“酒驾”处罚不够,使一些人从心底缺乏敬畏之心,从而产生侥幸心理。正如,对“拐卖”案件的处罚,如果对违者加以重则,并对买卖双方无区别对待,这能挽救多少孩子和家庭!
而此次“新规”,或许将使这一情况得到进一步改观。
如果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包括,买房、购房、税务、安监、银行、民航、高铁等都会记录在案,让这些“任性之主”的出行、贷款、企业经营等都受到限制。只有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生活不易”的时候,才会痛定思痛,痛改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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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7月初发生在河南永城市的因驾驶玛莎拉蒂Levante撞燃宝马740致2死4伤的女车主(其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驾照被扣了24分),如果在这之前,就及时给她“敲敲钟”,何以有后面的悲剧呢?
因此,希望此《征求意见稿》早日出台为《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温馨提示:进食以下食物可能会被“酒驾”查处:藿香正气液、酒心巧克力、荔枝、榴莲、葡萄、漱口水、腐乳等。
编者按: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感觉这事儿欠考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