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江苏常州市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行驶中的奔驰车突然冲入非机动车道,高速行驶中撞击多辆电瓶车。
根据常州通报事故调查情况:截至目前,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据肇事司机妻子王某介绍,行驶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现初步查明,肇事驾驶人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当天上午徐某某驾驶苏D34Y35号奔驰小客车,与其妻王某某一起,沿晋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向右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接着车辆继续向北至路口,与正在等候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先后相撞,共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徐某某、王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今日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
肇事者“突发疾病”还要担责吗?
事故目前已经告一段落,的除了关心伤者,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抱有疑问。目前已经确定肇事者并非车主,而且在现场视频上,肇事者看似已经出现了昏厥、口吐白沫的现象,从一旁妻子的证词来看,应该是肇事者出现了突发疾病才导致了这次车祸。
可以肯定的是,肇事者在驾驶车辆时“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并导致“车辆失控”的行为,并不能为其免责,但是如果真的是突然发病导致的车祸,肇事者可以免去刑事处罚,但依然不能逃脱民事赔偿。
说到赔偿,这里需要确认肇事者是修理厂的普通员工还是老板。如果肇事者只是普通员工,那受害者家属索赔对象应该向老板提出,因为肇事者和老板存在雇佣关系,他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老板。
车主本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事故发生后,很多网友觉得车主也会受到连带责任,至于这点如何判定还要看车主和修理厂之间如何约定。假如修理门店和前来修车的车主达成约定,修车店提供上门送车服务,那么送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该由修理店负责。
反之,假设修理店和车主双方都没有约定,当时是车主要求修理门店把车送上门的,那么车主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在此次事件中,主要责任还是在肇事者和他所在的汽车修理店,至于车主是否有连带责任还要看事故的后续调查。
最后提醒广大车主,汽车免不了需要维修。但是在交接过程中的步骤和方式一定要明确,避免像这类意外情况的发生。还有一点,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对于“借车”时所造成的交通意外,车主往往需要负连带责任,所以借车时一定要“仔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