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南京发生过著名的“彭宇案”。从那时起,“路遇救需要救助的人,该不该出手相助”就成了大家争议不断的话题。时过境迁,类似的案件又在上海,上演了一回!2天前,某音上一位车主发布了几段视频,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引发全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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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晚,卫先生在驾车经过上海奉贤区某路段时,突然发现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躺着一位老人。从其身旁同样倒在地上的电动车来看,卫先生判断:老人应该是骑行过程中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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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老人骑车摔倒,
路人出手相救,反被诬陷
担心天气寒冷,老人或可能出现意外,本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善念,卫先生出手了!卫先生试探的着询问老人“是否需要协助报警”,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卫先生判断老人意识清醒,于是马上拨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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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会儿,警察赶到现场,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卫先生彻底傻眼:警察询问老人家为何会摔倒在路上。可老人家告诉警察说“是卫先生开车撞了自己,所以倒地不起”,不由分说抓着卫先生就要他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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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奉贤警方对现场做了拍照留档(保留证据),并扣走了卫先生的轿车(奉贤警方解释说:是为了保护卫先生,将车辆暂扣,能保证车辆不会再产生任何新剐蹭的可能,从而导致不必要的“说不清”。这一步叫做“证据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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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依靠自己采集的证据
还给自己一个清白!
这波操作让卫先生倍感无奈,好在卫先生想起来,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帮助老人的时候,自己是全程用手机拍摄现场情况的,从停车、下车、接近老人、询问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并清楚的澄清“自己不是肇事者,只是爱心路人”,再次确认老人是否清楚摔倒的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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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卫先生给警方提供了全程视频。之后警方也注意到:事发现场,老人躺倒的位置,和卫先生的轿车之间,隔着一道金属栏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隔断)。金属栏杆整整齐齐的树在原地,没任何剐蹭痕迹,卫先生的轿车也没任何剐蹭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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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卫先生是个爱心人士,更是个热心肠。奉贤警方很快就还了卫先生一个清白。随着事件在网上不断发酵,不知是迫于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什么原因,老人的家属最终恳请卫先生原谅,并赔偿卫先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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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法?
真是一地鸡毛!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您遇到了类似情况,你会不会学卫先生那样,主动上前去帮助对方呢?还是说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走了之呢?——还有车友询问:坊间传闻说新刑法里有“不作为”犯罪条款,见死不救可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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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咨询了律师朋友。刑法理论中,确实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但是这与“见死不救”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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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任何条款说“一定要路人拔刀相助,救死扶伤”。只要对方的倒地、受伤和你无关(不是你引起的),你就没有任何义务出手相救。——所以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事情,你实在不敢冒险出手,你确实可以一走了之(至少法律赋予你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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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援手之前,先留好证据!
但如果你想要做一回热心善人,想要积阴德、积善缘……那该做的自我保护,依然不可不做。毕竟老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有人觉得“如今监控探头到处都是,没啥大不了”……我还就告诉你了,那么多孩子失踪,每次可都说是“处于监控盲区”呢……您品,您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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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真想伸出援助之手,首先还得学学人家卫先生!二话不说,掏出手机拍下所有细节、事情的前因后果,全都交代清楚,并清晰的通过对话、语音来阐明自己的立场。——有车友说:我车上反正有行车记录仪,反正记录的画面都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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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台依赖行车记录仪
养成遇事留证据的习惯
不好意思!都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可是反过来说,“道高一丈”的背后,不也是“魔高一尺”么?要是“正义永远都能战胜邪恶”,那世界上早就没坏人了。所以这“道”和“魔”永远都会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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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记录仪,是单向朝前方拍摄的?还是“前后双摄”的?你能保证对方“很专业的”钻入你的记录仪盲区?就算你爱车上有更牛的“360°环视觉”记录仪,你能保证一定能拍摄到某些刁钻角度的画面?……所以该有的留证据的习惯还得有!不为别的,就为保护自己!!最后问你一句:如果你遇到类似的事情,会选择出手相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