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云南玉溪一男子骑车逆行撞上了正常行驶的SUV,导致本人和乘客骨折受伤。经警方认定:男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需要支付SUV车辆受损维修的所有费用(8万元)!交警没有“和稀泥”人心!可是,同样是近期发生的另2则新闻,却让我目瞪口呆:
8月16日,河南周口,一个“老人健走队”无视红绿灯,任性在马路上横冲直撞,逼停车辆行走的视频引发全网热议。“老人健走队”浩浩荡荡,领队的老人身背大喇叭,大声地放着音乐,约莫300多人,全部走过之后,汽车才敢通行……
第2则新闻:四川遂宁,2名女童(两姐妹)被奶奶带着去地下车库乘凉。奶奶看到地下车库里有其他老年人席地而坐打扑克,就过去围观。结果2个女童就没人照看了。孩子自顾自玩,把垫子铺在车库的行车通道上躺下了……
结果碰巧车库里有汽车开出来,又碰巧在地上躺着的女童,处于驾驶员盲区位置,车辆从女童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幼儿大腿粉碎性骨折……事后交警认定,曾女士与孩子家长负同等责任(各50%)。
老人健身队伍逼停正常汽车?
女童躺在地下车库睡觉遭碾压?
这都什么事?没人管管么?
对于上述2则近期发生的案件,您怎么看?河南周口,“老人健走队”逼停车辆的事情,至今没有看到当地官方部门给出什么答复,也不知道事后会不会找到相关“老人健走队”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而四川遂宁车库里碾压女童这事儿……具体的判罚,或许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因为究竟是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才是核心。本案中车主有错么?我想从驾驶本身来说,应当是无过错的!
汽车存在盲区,是无法避免的
那监护人失职,不该负全责?
因为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看,你说“驾驶员上车前没观察汽车周围情况”么?——显然不是!因为当时车主驾驶汽车已经从车库深处开出一段距离。出事地点是一个拐弯处,因为拐弯处有大楼的柱子遮挡,所以地面情况是驾驶员看不见的(盲区)。你说这怪谁?
2个女童,一个3岁,一个6岁。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学龄前儿童啊!!奶奶带着,奶奶是监护人对不?事发时监护人哪儿去了?——去看人打扑克牌去了!而且媒体采访时,小区物业也出来说话了,他们反应“事发前经常有人在地下车库乘凉,多次劝阻没人听”。
驾驶员无过错的前提下,
被判需要负责,岂不很冤?
这很难不让人会想起前不久,安徽阜阳2个大妈躺在路上睡午觉,结果被驾驶技术生疏的司机,开车碾压头部的新闻。最后判罚结论依然是“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大妈躺在地上睡觉,又是进入了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你说驾驶员错哪儿了?
虽说驾驶员应当做到“充分瞭望”,可是汽车都有视觉盲区,驾驶员最多也只能做到“上车前绕车一周”,车子一旦上路,其实是有很多犄角旮旯看不见的。比如上述的案例。——那么车主遭遇意外事故后。自己没任何主观过错的前提下,被判需要负责,岂不是很冤?
“交通参与者”都该守规矩
无论是机动车、非机、行人
“谁犯规导致事故,谁担责”才合理
实话说,有时候我们真的非常怀念当年的《沪18条》。因为在那个年代,交通事故的判责,只看对错,也就是看到底是谁的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谁就承担一切责任。是不存在所谓的“弱者保护、弱者照顾、弱者同情”一说的。
比方说行人因为闯红灯而被撞,汽车一方如果不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话,那么闯红灯的行人会被判全责!肇事司机不仅不用出医药费,行人反而还要支付司机修车费用!而比如非机动车逆行导致车祸身亡,也同样被判全责,同时也要赔偿机动车的修车费用!
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总之只要是在道路上行走,那么就属于“交通参与者”,就都有义务无条件服从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万一发生事故,哪一方违反交规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哪一方就是全责!——这就是当年《沪18条》的核心精神。
其实现在回头想想,当年的《沪18条》看似铁面无情,但“坚决不和稀泥”的态度却是正确的。太强调所谓“照顾弱者”往往只会让规则、规矩变成无规则、无规矩。如果类似当年《沪18条》的判罚原则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那么云南交警玉溪交警“拒绝和稀泥”的判罚,也将会成为凤毛麟角的黄粱一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