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交通事故,因为现场环境的限制(路段偏僻没有监控摄像头、车内没有行车记录仪等),或因当事人报案不及时,造成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比如说各种讹诈、碰瓷都是这种漏洞下的“产物”。
那在事故事实确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
受害者该如何处置?
难道就没人承担责任了?
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一段偏僻的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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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
经汕尾交警调查,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摩托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都存在肇事嫌疑。
案发之后,尽管肇事者和肇事车辆还无法明确,事故中的死者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先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该份证明书中查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2、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
3、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属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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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
▶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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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哪怕你是无辜的,也可能要担责!
就像以前班主任惩罚闯祸的淘气学生一样,一帮人,谁都不承认,既然谁都有嫌疑,那就一起罚!
小编提醒广大车主们,像本案这种情况可不是个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另外,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类似的事故,也很容易令无辜的人吃亏,那就是“非接触性事故”。明明没有碰到,也要负担责任!
比如你做出了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等违法行为,而间接造成别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车辆有没有发生接触,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为交通事故的定义中,“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事故的定责主要是看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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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要遵守交规外,也要多留个心眼,避免无辜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