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以后 有车话题】3月24日,贵州凯里一位91岁老人驾驶电动轮椅在隧道内行驶时被机动车撞飞,老人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事故发生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在互联网广泛流传,并引发公众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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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后续警方发布通告,表示事故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这起悲剧仍然值得我们反思。本篇文章,就让我们从三个角度总结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希望类似的悲剧未来不要再度发生。
模糊的上路法规
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老人驾驶轮椅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然而,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对轮椅上路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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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轮椅上路行驶的相关话题早先已经引发过一次公众关注。早在去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网友拍摄到两位老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公共道路上“飙车”。据拍摄者描述,“轮椅开得比开车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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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事后各大媒体对此事都有跟进报道,但是公众讨论多为调侃性质,反复感叹“你大爷还是你大爷”,对老人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讨论寥寥。后有媒体向当地交管部门咨询此事,得到的答复是现行法规对于电动轮椅的上路管理并无明确规定,“但太快肯定不行”。是的,电动轮椅目前仍旧处于法规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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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也查询了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是需要注意,这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多是指形似三轮摩托的机动代步车;至少在实际执法实践中,电动轮椅并未被包含在内。司法纠纷中,对于轮椅究竟应当被定义为“行人”还是“非机动车”也时常存在争议。
(《交法》所提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多指代此类车辆)
因此,小编从媒体工作者的角度呼吁,应当尽快出台有关老弱病残人士代步车辆的管理细则,并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教育,让他们上路行驶有法可依;同时应当加强基础城市设施建设,为行动不便人士的出行提供更多便利条件,例如铺设更加宽敞、地面更加平整的人行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轮椅、车辆混行情况的发生。
“强悍”的轮椅性能
一边是模糊的法律法规,另一边则是热销的此类产品。在大型电商网站搜索“老人电动轮椅”,返回的结果堪称琳琅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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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多数店家喜好宣传自家产品的超长续航能力,“百里续航”、“二百里续航”的广告词层出不穷。至于动力,尽管店家没有在页面标称极速等参数,但是对轮椅电机的功率均有标注:有些高端产品甚至采用双电机布局,峰值功率达到500w,这俨然是电动自行车的水平;这种动力水平的轮椅甚至能带人爬上35°陡坡。此外,“轻合金轮毂”、“减震悬挂”等也都是此类产品经常宣传的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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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轮椅车架更坚固、行驶更平稳、充电周期更长的特性无疑给使用者带来更多便利。但是我们不要忽视,如此“富裕”的车辆性能客观赋予了老人驾驶轮椅驶出较远距离的能力:对于拥有“二百里续航”的轮椅,一气儿开出十几公里都是“小意思”。此外,尽管电动轮椅的极速应当被限制在8-10km/h,但我们也从以上“飙车”视频看到,实际执行层面各生产厂家操作不一,老人驾驶轮椅超速行驶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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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也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如果家中有老人使用这类“高性能”电动轮椅,一定要帮助他们设定好合适的限速,对于安全隐患多多留心,千万叮嘱他们不要上路和机动车混行。
危机四伏的隧道
此次悲剧中,虽然老人驾驶轮椅上路行驶是酿成事故的关键因素,但司机的几点错误操作也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查看记录仪视频可以发现,进入隧道后环境光线昏暗,事故车辆一直跟随前方面包车行驶。行至隧道出口处,为了超越前方面包车,视频车并到右侧车道并加速行驶;即将超越时,正好行至洞口强光照射处,由于“白洞效应”,司机无法看清路面状况,发现前方轮椅时为时已晚,一头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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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时,不得超车。隧道内行驶本身就禁止超车,视频车却选择视线最受影响的隧道口超越。尽管轮椅出现的位置比较刁钻,司机确实很难预料,但是如果视频车没有进行隧道口右侧超车,就不会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这个特定的位置,这起事故还是有一定几率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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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为广大司机提了个醒:公共道路行驶一定要遵章守纪,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很多人觉得右侧超车、隧道超车这种违法行为无伤大雅,不被拍到就好,但是它们为日常驾驶带来的潜在风险客观存在。此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总结
无论如何,这次事故都是一场悲剧:一位老人离世,一位车主背负赔偿责任。尽管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朋友们可能会各抒己见,但是事故背后显露出的老弱病残群体日常出行安全隐患、及日常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酿成的严重后果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最后,还是希望各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安全出行,小心驶得万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