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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静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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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很难用“按道理说”说清楚的。
比如,你开车正常行驶中,明明是行人违章在先,而你正常行驶,然后,你撞了他,这事儿究竟是谁的责任?
我们不妨先来看个案例。
去年9月5日,在上海,一位84岁的老人,在汾西路近平顺路乱穿马路,被卷入一辆大巴,不幸被轧身亡。据监控看,老人是在大巴车等红绿灯时从两车间隙乱穿马路,且位于大巴的盲区,也就是说,大巴司机很有可能没有看到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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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关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是:老人乱穿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巴司机由于没有观察好周边的交通环境,同时因为死者一方是行人,因此大巴司机负40%的责任,承担同比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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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件事,有两个争论点:
首先,大巴司机究竟有没有看到老人?
大巴司机表示,老人身高1.52米,驾驶室又比较高,老太恰好处于驾驶员的视觉盲区内,因此在起步时,驾驶员没有注意到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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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属表示不相信,“就在你驾驶员的正前方,怎么可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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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成了双方的一个焦灼点。
事后,警方就肇事车辆,根据行人高度和驾驶室的高度进行了实际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正常视线的确不能看到身高1米52的老人,但通过同时观察两侧长臂照地镜,还是能够看得到老太乱穿马路。也就是说,这场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让大巴司机承担了40%的责任。
其次,老人算不算违章?
老人的儿子说,老人今年84岁,连字都不认识,你让她懂什么法律?
这一点,个人认为有些强词夺理了。因为对于所有交通参与者来说,无论你是谁,都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至少是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意识。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安全意识,或者违反交通规则,按照《宪法》来说,你没有履行好你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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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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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机动车方有过错的话,便要承担最低10%的赔偿责任。这是怎么界定的?
举个栗子。
如果是闯黄灯或者是绿灯在闪的时候撞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机动车的责任便要大一些。而之所以是这样的判定,应该也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但是:
保护弱者是否会助长行人的违法行为?
而这样的立法,或许出于两方面的考量:
首先,保护行人的安全,因为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属于弱势一方,行人的安全更容易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增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能够让驾驶员更加谨慎。
同时,这样的判定也是出于情理,防止更多不理智的情况(比如机动车不用负过多的责任,很可能有人会利用法律的政策,引起更多的机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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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真的撞到了行人,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如果司机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够那一部分由司机承担,或者由其所投保的商业险进行赔偿;
如果司机只负责事故次要责任,那么由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赔偿基本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如果司机没有交强险,那么就悲催了,自己要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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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司机是酒驾或者毒驾,那么绝对的一票否决,哪怕是再有理由,也绝对是全责了,而且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说了这么多,希望各位行人和司机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多等三分钟,也不能抢一秒,为了生命安全,什么都是值得的。
最后,留给大家一道思考题:
如果行人横穿马路,造成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严重事故,司机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人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如果行人走掉了,是否算交通肇事逃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