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
2、缴款人在违法发生地以外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同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本省内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