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一位从事补胎工作十多年的轮胎人邓福民,年仅40多岁,家中还有妻子和三个女儿。
在给轮胎加气时,轮胎和钢圈脱落,最终导致邓福民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为该家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更换轮胎,与之形成的系加工承揽关系,但该家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定由被告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等人支付邓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8388.31元;驳回原告邓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更换轮胎出意外 如何赔偿分歧大
陈某是某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2019年10月12日,驾驶员陈某驾驶公司运输车辆在泸定往石棉方向约100公里处发生了爆胎。
发生爆胎后,陈某继续驾驶该车辆行驶了一段距离,找到路边的一处空地将车停下,随后找到修理厂的邓某协商更换轮胎事宜。
双方约定以150元的劳务报酬由邓某为陈某更换轮胎,随后邓某帮忙联系石棉县某轮胎经营部的杨某,购买了一只12R22.5型号的货车轮胎。
此外,陈某微信支付了1100元轮胎款。杨某将新轮胎送到邓某家中,邓某驾驶自己的流动补胎车搭载陈某将新轮胎运至陈某停放爆胎车辆的地方,开始换胎工作。
当邓某换下旧轮胎,将新轮胎安装在轮毂上加气时,新轮胎突发爆炸,导致邓某死亡。
死者邓某长期从事更换轮胎、补胎、电焊等工作,经营场所即在自己家中,无相关营业执照。
事情发生后,对于如何赔偿,双方分歧较大。最终,邓某的家人将该化工产品运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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