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这部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停车服务、停车行为的法规,已经在2018年5月1日实施。要点如下:
01
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在失信惩戒措施持续期间,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02
私装地锁可罚1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03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位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04
单位或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05
中心城区经营性停车位24小时开放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6
小区停车位违规调价最高罚款10万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07
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告知违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样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3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根据《条例》,广州将恢复路边泊位收费,此外路边临时泊位以月保方式进行出租的行为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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