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以后 法规】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
2、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
3、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来直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网络、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4、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对已通知交通违法当事人但又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规定了新型转移制度,监控设备能明确违法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记录会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6、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
7、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跟交强险金额浮动挂钩。
以上的每一项新规都跟我们的车主息息相关,下面编辑就来跟大家一一解读一番。
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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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小明开车到湖南省产生了非现场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小心压线、违停等),但他回到广西省之后才发现,小明对违章事实没有异议,他可以在广西省的交管部门接受湖南省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不必再花时间再跑一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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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缩短审核时限
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审核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长为十日。
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是十日减少到五日,新规定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了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告知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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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过期未处理的,应该当场告知当事人。
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原规定: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一句话总结,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更多,更及时、更规范和高效,方便你我他。
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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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车主安全和法律意识都非常淡薄,会积累了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处理,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现在新规定中对处罚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了新型转移制度,谁开车违章谁负责
相信有不少朋友都会遇到这样的事,借车给朋友,他却惹了一堆麻烦事回来,就是违章要你车主背锅。现在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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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对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措施有显著成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增加了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积极发挥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也要防止个别人恶意举报、举报谋利等违法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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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跟交强险金额浮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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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编辑点评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需要和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程序规定》也到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时候。有了明确的规章制度,车主违章处理不懵逼,交管部门处理违章不头疼,这毫无疑问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