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以后 政策】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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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将于5月1日率先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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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和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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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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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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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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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