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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汇消息:近日,北京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和《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2020年5月31日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7kW及以下充电补贴0.4元/W,7kW以上充电补贴0.5元/W。对于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按照充电量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最高奖励106元/千瓦·年,上限20万元/站·年。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和《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明确申报2020年度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和申报2019-2020年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的奖补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和《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9日
征集邮箱:jyqdc313@126.com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管发〔2017〕99号),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补助范围为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其中: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的,视为已获得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投入运行,即能够供单位公务用车和职工自有电动汽车充电使用。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其中:由以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实现状态可查询(属于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内部的充电设施,经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可仅将静态信息接入);由使用单位自建自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实现静态信息可查询。
(四)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申报。
(二)申报流程
1.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
申报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充电设施信息情况,满足接入要求后,由市级平台开具接入说明材料。
2.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情况,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含)。
3.核查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以各单位报送至市级平台的数据信息为基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完成核查验收表;分批次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编写完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4.资金发放
我委根据验收评审报告,按批次将评审结果在我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除外),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程序向产权单位发放补助资金。当年补助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本年度获得建设补助支持的充电设施,若出现拆除等情况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我委。若未及时报送,我委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07号)的要求,加强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推进互联互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范围及方式
(一)考核奖励对象: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考核奖励范围:已纳入2018-2019年度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以下简称“既有奖励对象”),对其在2019年11月1日(含)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奖励;未纳入2018-2019年度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以下简称“新增奖励对象”),对其在纳入本年度运营考核奖励范围的次日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奖励。
(三)奖励方式: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部分基于充电量给予奖励,年度部分基于充电设施功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年度奖励根据充电站不同等级标准和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三、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及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三)充电设施企业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
(四)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充电设施企业须明示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退款周期。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二)申报时间。2019-2020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我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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