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决定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在内的10项内容进行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将2017年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
点评: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意味着在未来审批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或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具备能够支撑生产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投入生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能源车企的技术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