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2月27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中国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中国被罚款约8761.31万元。
经查明,丰田中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丰田中国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二)丰田中国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丰田中国交易相对人。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书》显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丰田中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