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但在道路上做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近日,在G1522嘉绍高速上一辆银白色小轿车直接停在快车道上被后车撞飞,但后车却要负次责,为此网友们炸开了锅:后车完全无辜,判决者恐怕是没开过车?
现在看回监控录像,相信当事人还是惊魂未定:只见银白小车在高速快车道上踌躇不前,急踩刹车后直接停在了快车道上,如此危险的举措令后方一辆黑车紧急避让,令惊险插肩而过。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这辆顺利避让的黑色轿车恐怕是最大的“赢家”,而不幸留给了其后的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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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车安全顺利地紧急避让后,紧接着的SUV剩下刹车距离已经相当短,并且在右边车道的大货车阻挡下根本不可能变道,横着竖着都是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这辆SUV只能在万般无奈和绝望中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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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当时这辆无辜的越野SUV的心理阴影面积有多大!而两车相撞后,前车“屁股”没了,后车的“脸”也毁了!
然而,嘉兴当地交警给予前后两车的判决却令人大跌眼镜:因为前车在高速快车道内停车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重点来了,后车因为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避让不及,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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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判,相信开过车的网友都炸开锅,明明是前车的全责,后车是那辆迅速避让的黑色车辆,而第二辆后车以接近120的时速开上去,遇到停在路上的问题本就需要一定的刹车距离,而右后方的大货车尾随而至,一旦紧急必然,想必后果更为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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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后车避无所避,而自身并无醉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原本正常行车就已经保持了充足的刹车距离,突然杀出来一个“拦路虎”,一个完全无辜的司机凭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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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瞬间在网友评论区引起了躁动,网友们纷纷为后车喊冤,纷纷表态判决有失公允!而法律层面,又如何界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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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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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于情于理于法,后面的越野车都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交警方面这次判决是否有失公允已经很明显。对于广大司机而言,法律的制定是用以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而法律规定也务必和对应惩罚相一致,不然何来服众?何来公允?
对于这起事故,希望嘉兴当地的交通部能给予正确回应,并对后车的判决给予修正,不然日后交通责任的不明确将会导致更多的违章事宜出现,而所谓的法律效力也会大大下降,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结果!![]()
看完文章,你对嘉兴交警对后车司机的判决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