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刘姓男子因轿车违停红线,24天内接了12张罚单,得缴交7200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650元)罚金。他认为,警察是否应告知民众移走车辆,而非“每天一罚”造成人民荷包大失血,因此对交通事件裁决处提出行政诉讼。![]()
但被法官驳回,还是得缴钱。
法官认为,刘姓男子红单无违反民众举报期限规定,因此驳回。
判决指出,刘姓男子2019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5月28日将车停放于大里区永隆七街与永隆七街101巷口,即永隆路广停六停车场旁红实线处。
民众分别在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1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31日和6月3日检举。警方依序开出300元、300元、900元、900元、300元、900元、300元、900元、300元、900元、900元、300元等12张罚单,合计72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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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姓男子将车违停在大里区永隆七街与永隆七街101巷口红线。
刘姓男子坦承违规属实,但因是民众检举案件,在不知情下未即时移走车辆,导致一罪数罚;有本事他们自己来停车!警察是为人民服务,是否有义务告知民众移走车辆,而非几乎是每天一张一张的开罚,造成荷包大失血的窘境,希望撤销罚单。
但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参酌司法院释字第604号解释,容许以每间隔2小时连续举发方式,认定为多次违停而多次举发处罚,尚未逾越必要程度,并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意旨,举发机关认定多次违停而多次举发、处罚有据。
法官说,《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1规定,针对举报部分拟定7日期限规定,而强化社会秩序安定性;一般民众见有违规事件,皆可于行为终了日起7日内,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法官认为,刘姓男子红单并无违反举发期限规定,其违规事实明确,原处分并无错误,原告诉请撤销无理由,应予驳回。全案可上诉。
罚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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