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雷克萨斯调价事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部分在调价前订车的用户,被告知官方涨价后,经销商表示只能选择加价购买新车型,并且取消购买的话不退订金,而正是这一点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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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购车时,存在“订金”和“定金”两种方式,所以咱们先来说一说它们之间的差别。在汽车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大部分交付的都是“订金”,而“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是说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所以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那么无论哪一方取消订单,这笔钱都是要退还的。
相反,“定金”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通过买车君的走访了解到,雷克萨斯4S店所收取的是“定金”,因为消费者在交定金时会与4S店签署销售合同,里面涉及到具体车型价格以及具体提车日期,所以是具备法律效益的。也就是说,官方涨价与已经订车的消费者没有关系,消费者还应以合同中的价格购买,而如果4S店不想以调整前的价格售车的话,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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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君也从网络上找到了关于雷克萨斯经销商销售合同的具体内容,其中有一条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看到这条规定,大家就知道为什么经销商的底气这么足了,原来是早有准备。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在雷克萨斯销售合同中出现的特别约定根本就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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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君再次走访了北京地区的雷克萨斯经销商,这次经销商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此前订车的消费者如果不想买了可以退定金,不过关于是否会双倍赔偿,经销商并没有做出正面答复,而是表示看情况而定。同时,据了解,目前南方地区个别雷克萨斯经销商已经明确表示,将会按照原合同约定价履行合同,经销商会承担上调后的价格差额。
而北京地区的雷克萨斯经销商则表示,不会按照原合同约定价为消费者提供新车,经销商表示,南方地区的加价情况比北京严重,像ES车型甚至有着3万元的加价,所以它们即使承担了差额,也只是少赚了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