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驰事件估计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了吧!66万新买的奔驰CLS 300,刚开出4S店就漏油了。车主要退车,4S店却只给换发动机。车主无奈,只能去4S店维权。如此坐在奔驰上哭的故事就发生了。后续如何解决的咱们虽然不是很清楚,但是今天官方的结果出来了!
5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一百万元罚款。下面来看看具体信息。
关于W女士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
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出厂问题如何赔?欺瞒消费者如何罚?
根据官方出具的报告我们不难发现,车辆故障是出厂前就存在的,是由装配过程中的失误导致问题的出现。新车是问题车的事实已经成立,退一赔三是合法解决方案。但由于,官方结果之前奔驰已经和车主达成共识,具体结果不得而知!
虽然消费者已经和奔驰和解,但是官方仍未放过奔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因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法规: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一百万元,收缴国库。并且,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国家重拳出击,整顿不合法市场
罚款就是国家重拳出击要立威,为消费者站位!这个是必需要点赞的!那你们觉得两项罪名仅仅罚了一个硕大企业100万真的合理吗?
你们觉得应该怎么罚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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